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 发布日期:2024-08-20

教师厅函〔202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高水平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高素质教师,夯实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础,围绕质量提升、打造品牌项目,在总结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优计划”)首批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实施“国优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第二批试点。第二批试点支持11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和2所香港地区高校承担“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任务(高校名单见附件1)。从2024年起,第二批试点高校通过推免等接收优秀理工科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理学、工学门类有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或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也可面向在读理学、工学门类的研究生进行二次遴选,重点为中小学培养一批研究生层次高素质科学类课程教师。

二、共建教育实践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每省份推荐不少于5所省域内优质中小学作为“国优计划”教育实践学校(以下简称实践学校,推荐表见附件2)。试点高校结合培养需要,联系相关实践学校共同实施“国优计划”培养工作。各地要将中小学参与“国优计划”培养作为基础教育办学评价的重要因素,将中小学教师指导“国优计划”研究生纳入教师工作量,作为考核评价、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内容,倾斜支持“国优计划”实践导师专业发展。

三、优化培养过程管理。试点高校要充分发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国优计划”统筹领导。面向有意向报考“国优计划”的学生加强职业规划引导,完善招录考核流程,切实遴选有志从教且适合从教的学生攻读“国优计划”。构建特色课程体系,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与教育家精神引领,重视人工智能、交叉学科、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相关课程建设,注重教育与理工农医结合,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强化“国优计划”研究生选课、学习要求。合理安排理学、工学门类的“国优计划”研究生修习教师教育课程的时间。

四、支持跨校培养探索。鼓励试点高校跨校整合优质资源,制定“国优计划”联合培养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鼓励内地与香港“国优计划”研究生跨校学习、交流,重点支持内地“国优计划”研究生赴香港学习教师教育课程,在香港进行教育实践。支持试点高校与高水平师范大学等合作,充分发挥理工科见长的试点高校在专业教育方面的优势,结合高水平师范院校教师教育专长,共建“国优计划”课程,共享高水平师资与教育实践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规范相关学位授予。入选“国优计划”的研究生应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备案标记。攻读理学、工学门类学术或专业学位的“国优计划”研究生,符合教育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时可同时获得教育硕士学位,由相应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及统计数据。原则上“国优计划”研究生教育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参与联合培养的师范大学应加强对跨校“国优计划”研究生教师教育模块教学、教育硕士学位授予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学位授予程序。通过联合培养获得教育硕士学位的“国优计划”研究生,其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应与其学籍所在高校毕业证、学位证为同一年份且获学位日期不早于其理学、工学学位授予日期,对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申请教育硕士学位的不予受理。

六、畅通学生从教通道。“国优计划”研究生享受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简称免试认定)改革政策。各地要根据“国优计划”研究生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学段与学科,开辟从教服务“绿色通道”,精心组织专场招聘会,积极推动“国优计划”研究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各地探索试点高校与优质中小学建立“订单”培养合作关系。支持各地通过到岗退费等方式吸引“国优计划”研究生从教,纳入公费师范生管理。鼓励内地在香港学习教师教育课程的“国优计划”研究生留在香港任教,支持香港试点高校的“国优计划”研究生免试认定并到内地任教。

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填写“国优计划”教育实践学校推荐表,于2024年8月9日前将电子版(含Excel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版)报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请第二批试点高校认真研究,于7月底前形成“国优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后续教育部将组织工作推进会等推动试点高校进行工作交流,指导各校完善工作方案,于2024年9月启动第二批“国优计划”研究生推免选拔和在读研究生二次遴选工作,推进“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

附件:

1.第二批“国优计划”试点高校名单

2.“国优计划”教育实践学校推荐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